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界定
  • 作者:辛拓智企
  • 发表时间:2020-03-17


1、代理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定位

  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而建立起来的。“代理”的法律属性决定了税务代理人只能对纳税人负责,而不是对税务机关负责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。代理人的宗旨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。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,必须站在客观、公正的立场上,在代理权限之内行使代理权,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。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有偿服务的契约关系,税务代理人必须承担代理不当的法律责任,因此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2、代理人与征税人的关系定位

  税务代理人是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法人社团。它实行有偿服务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并按照税法规定照章纳税。税务机关则是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,是税收征管的权力主体,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后盾。在税收活动中,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征纳关系的主体,税务代理人介于二者之间,起协调二者关系的第三者作用。有一种税法认为,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,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行政权力的同时,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,让税务代理人帮助纳税人,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。但是,不管是否设立税务代理制度,征缴税款、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都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,设立的税收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自身的义务,税务机关需要监督代理人合法代理,尤其如税收优惠条件具备与否、代理人为纳税人节税筹划的方案合法与否等,税务代理人的一切代理活动所取得的收入,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照常钠税,自觉履行纳税义务。因此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,税务代理人遵守法律法规,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代理业务,同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。

  3、税务代理人的中介作用

  以上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,表明税务代理人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服务,另一方面又为纳税人服务;既是税务机关和税法的维护者,同时又是纳税人税务事宜的代办者和其合法利益的维护者,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起着中介作用。这种中介作用是以其独立性为前提的,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同社会上的仲裁机构、公正机构、咨询机构、资产评估机构一样,是一个独立核算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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